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相關法規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母法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僑居地永久居留權,主管機關得以申請人之僑居地有效護照、永久居留證、國籍證明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認定之。前項所定文件,依僑居地法令不具當地永久居留權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