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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僑居地永久居留權,主管機關得以申請人之僑居地有效護照、永久居留證、國籍證明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認定之。
前項所定文件,依僑居地法令不具當地永久居留權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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