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一、戶籍資料。二、國民身分證。三、護照。四、國籍證明書。五、華僑登記證。六、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七、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