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相關法規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母法 第19條 依本條例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其方式或要件不備時,如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