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主管機關為辦理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或僑居身分加簽事項,得經由連線內政部及外交部電腦系統取得申請人下列資料:一、內政部之國籍變更資料。二、內政部之戶籍資料。三、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資料。四、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護照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