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華僑身分證明書記載事項如下:一、證明書號碼。二、中文姓名。三、外文姓名、外文別名。四、出生日期。五、發證機關。六、發證日期。七、證明書效期。八、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者,其事實記載。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供役政使用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並應記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