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5條 海域環境及港區水質監(檢)測頻率為每季一次,港區底泥檢測頻率為每年一次。但發生海洋污染緊急事件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緊急應變計畫辦理監(檢)測。港區水質連續三年檢測結果皆符合甲類海域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者,得調整其港區底泥檢測頻率為至少每五年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