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港灣、潟湖。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域。
四、從事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可能影響之海域。
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