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第2條 法規: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2條 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二、港灣、潟湖。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域。四、從事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可能影響之海域。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