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9條 取得排放許可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許可文件虛偽不實。二、六個月內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其中之一達二次。三、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未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四、未依前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