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前條規定申請油、廢(污)水排放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公私場所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三、公私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四、海域工程經政府機關核准進行之相關證明文件。五、海域工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六、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海洋污染防治計畫書。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