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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公私場所從事海域工程不得排放油、廢(污)水於海洋。
但其排放油、廢(污)水符合海洋放流水標準且無降低海域環境分類之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排放許可文件者,不在此限;其經許可者,應依許可內容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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