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8條 取得排放許可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設施廢止或停用者,申請單位應自廢止或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