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海洋棄置必要性說明,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棄置物之回收再利用或最佳可行處理技術評估,包含工程、農業、漁業復育或其他相關技術評估。二、海洋棄置與其他替代方案之比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