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45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45條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