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3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第23條 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業程序與許可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