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殊海域環境之需求,中…
- 第9條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
- 第10條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
- 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向下列對象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二、在我國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內接收…
- 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海洋污染防治費。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
- 第13條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用途如下:一、發生污染海洋…
- 第15條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
- 第16條海洋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
- 第17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查核經許可於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投設、敷設或佈放之各類海洋設施、漁業設施及其他人工構造物,並要求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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