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為處理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緊急應變計畫,應包含分工、通報系統、監測系統、訓練、設施、處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