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係指將天然或人造之結構物投設於海域中,作為漁場造成、保護或培育海洋資源之設施;包括水泥礁、船礁、鋼鐵礁、電桿礁、輪胎礁、浮魚礁,或其他經評估無污染海洋生態之虞,並經改裝或加工作為聚魚設施之物質或結構物。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