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公私場所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許可所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或不實。二、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投設。三、不遵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