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係指將天然或人造之結構物投設於海域中,作為漁場造成、保護或培育海洋資源之設施;包括水泥礁、船礁、鋼鐵礁、電桿礁、輪胎礁、浮魚礁,或其他經評估無污染海洋生態之虞,並經改裝或加工做為聚魚設施之物質或結構物。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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