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4條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間,得依任務需要建立協商機制,並依相關法規,請求提供氣象、水文、車籍、船籍及其他資料與通信資源,俾利任務遂行。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應設置相對通報窗口,並密切保持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