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依法規須委託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執行之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間,於相互請求協助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如係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應補送書面資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