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7條 法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7條 海巡機關及國防部應相互合作,密切協調,彼此提供影響海域、海岸安全之預警、雷情及滲透情資等資料,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前項資料之傳遞,應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得依需要由雙方相對業管單位成立專責小組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