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三章 組織及人員 第15條 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規定,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規定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