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三章 組織及人員 第14條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申報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前項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本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