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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條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一款之業務,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往來業務之計畫及內容。二、風險評估及風險控…
- 第13條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之業務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陳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
- 第14條主管機關為維持臺灣地區保險市場穩定之必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依本辦法所為之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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