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8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五條第一項,於發布施行時董事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