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安定基金所設置各事務承辦部門,其各級人員得以專職雇用之。前項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或撫卹等相關事項,應訂定人事管理規章,報主管機關核定。安定基金應於主管以上人員異動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