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安定基金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其資格及產生方式,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董事長對內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安定基金。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