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9條 安定基金設監察人一至三人,其資格及產生方式,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