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第18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經紀人公會之證明。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