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9條 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所承擔風險之範圍及給付之內容與限制。二、契約得終止之條件。三、契約當事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四、契約當事人間之帳務處理。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