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8條 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分出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業。二、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之國外專業再保險業或組織。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或組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