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6條 保險業辦理或終止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應逐案提經董(理)事會或其授權機關(人員)通過或核准,並由分出業務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