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2條 保險金信託資金之運用範圍,以下列方式為限:一、現金或銀行存款。二、公債或金融債券。三、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保險金信託限制資金運用範圍及其額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