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二、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前項督導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相關課程累計六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