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並以明顯方式充分告知下列事項:一、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二、保險業不擔保信託財產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三、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四、信託財產不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