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8條 保險業通訊處主管,除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且無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定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三、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