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7條 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通訊處。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通訊處,或其名稱、隸屬、主管有變更者,應向所屬同業公會辦理登錄。保險業通訊處管理登錄作業要點,由其所屬同業公會分別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並由所屬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