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0條 保險業經核准設置、遷移或裁撤第八條場所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保險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