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一、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適足率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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