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第15條 公證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但個人執業公證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後申請發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