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公證人之簽署工作二年以上。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公證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