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個人執業公證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