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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公證人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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