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第14條 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