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5條 法規: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四章 之一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 第27-5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應於其外國保險機構所在地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在中華民國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函報主管機關。前項工作報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