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4條 法規: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四章 之一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 第27-4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絡事宜為限,且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及其他等經營業務行為。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