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6條 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得連結之標的範圍,應與證券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交易得連結之標的相同。銀行辦理前項商品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