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於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及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修正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於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